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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公布正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
日期:2021-08-06   浏览:15,073次 分享:

 

正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简介:

  •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提高对外劳务合作水平,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对外劳务经济合作企业名单

序号

内地劳务公司名称

地址

电话

1

珠海对外经济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珠光集团)

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2037号

0756-8280010

2

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广州市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32号

020-83301516

3

珠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207号珠光集团1楼B区

0756-3325955

4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大道中路628号广州国际贸易大厦11楼

020-85584877

5

广东南粤集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99号璟泰大厦7楼

020-83593888

6

江门市对外劳动微服务有限公司

江门市环市一路1号3楼

0750-3950280

7

福建中福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19号嘉信大厦4楼

0581-87578130

8

中国福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402号汇福楼8层

0591-87279185

9

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福州市湖东路165号华闽大厦9层

0581-87279268

10

莆田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路203号

0594-2693739

11

泉州中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泉州市温陵北路390号中泉大厦7-9楼

0595-22162838

12

漳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百嘉大厦A楼3楼

0597-2619480

13

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中二路1号

0592-5858818

14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西座25层

010-65610272

15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14号

010-65226884

16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北京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9号中成集团大厦

010-64212344

17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4号)

010-63320992

18

北京外航服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秀水街1号

010-85321899

19

上海对外劳务经贸合作有限公司

上海市安远路45号3号楼4楼

021-62774688

 

正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质具备的条件: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劳务人员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七)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九)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十)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
      (十一)违约责任。。

    劳务人员个人权益: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 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 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赔偿损失。
  • 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务人员可以合法、有序地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反映相关诉求,不得干扰使馆、领馆正常工作秩序。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劳务人员应当接受培训,掌握赴国外工作所需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适应国外工作岗位要求以及安全防范的能力。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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